
网约车平台未履行法定审核义务,放任无证司机长期接单,最终因乘客“开门杀”导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十级伤残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,认定平台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司机承担共同责任,并明确了各方的赔偿比例。
这起事故发生在2024年9月4日凌晨3时50分。网约车司机王某在等候红灯时,后排醉酒乘客赵某误以为抵达目的地,突然打开右后车门,与超速驶来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,驾驶人刘某重伤,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,赵某开关车门妨碍通行负主要责任,王某未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,刘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。
因赔偿争议,刘某将赵某、王某、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庭审中各方相互推诿:赵某将责任指向司机未尽提醒义务;王某则透露自己自2023年注册以来从未取得“双证”,平台未做实质审查;网约车平台以“合作关系”为由拒绝担责;保险公司则以车辆使用性质从“家庭自用”变为营运、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,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。
法院审理后,穿透了平台与司机“合作关系”的表象。法院认为,司机的接单、计价、抽成等均由平台控制,不具备独立经营自主性,双方实质上构成组织管理关系。作为“危险领域开启者”,网约车平台负有法定的、事前的、实质性的审核义务,而平台对王某的“无证”状态长期放任,明显违反该义务,显著增加了事故概率,并直接导致商业险拒赔,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
最终,法院判定各方责任比例:乘客赵某承担60%,司机王某承担25%,刘某自担15%。赔偿方面,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.82万元;赵某赔偿6.4万余元;王某赔偿2.6万余元;网约车平台对王某应赔偿数额的40%承担共同赔偿责任,且该部分不得向王某追偿。法院同时对平台责任形态进行了详细阐释,明确其既不构成连带责任,也不属于补充责任,而是在过错范围内与司机共同担责,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与对平台经营风险的合理管控。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评价,该案是传统侵权法理运用于数字新业态的示范,以危险责任、报偿理论为基础,准确界定了平台的组织者身份与法定审核义务,并通过概率因果关系破解了不作为侵权的因果认定难题,以过错范围内的共同责任平衡了多方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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